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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走就走潇洒自由?这个社区戒毒人员“遭起”了
www.lc.neijiangpeace.gov.cn 】 【 2024-08-19 16:46:58 】 【 来源:内江长安网

  很多朋友很好奇,那些吸毒的人,最后都怎么戒毒的?


  吸毒成瘾涉及一个人生理、心理、社会等多方面的因素,因此戒毒也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其中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就是我国在总结多年戒毒工作实践经验基础上推出的戒毒措施。


  按照《禁毒法》、《戒毒条例》规定,被责令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日以上的,须书面报告。


  那你也许会问了,如果不遵守会怎样?


  隆昌男子彭某某于2020年9月因吸食毒品被警方查获,行政拘留出所后被责令社区戒毒3年,执行地点隆昌市金鹅街道社区戒毒(康复)中心。但在去社区戒毒(康复)中心报到并接受检测后,彭某某与工作人员玩起了“失踪”。


  定期检测?不来。电话联系?不接。微信通知?已读不回。走访家属,也是一问三不知。


  彭某某想不到,他在外“自由潇洒”,这边街道禁毒办则围绕彭某某开展系列走访,经多方查找未果,随后收集相关材料并将情况通报至公安机关开展收戒。


  隆昌公安获悉后,随即组织专班研判,“大数据”结合“大脚板”调查,联合统筹辖区禁毒办、派出所、“隆城义警”追踪人员去向。


  2024年8月12日,彭某某进入隆昌警方视线,经过办案民警数日蹲守,最终将彭某某抓获归案。


  到案后,当公安机关询问彭某某“明明知晓社区戒毒期间的义务和后果,为何不按规定按时参与吸毒检测”时,彭某某表示,当初认为检测麻烦,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规定,但仍存在侥幸心理,更担心自己会被强制隔离戒毒,所以未按规定报到和检测,最终造成了更严重的后果。


  可惜,世上没有后悔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目前,彭某某已被依法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禁毒君提醒:


  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康复)协议


  戒除毒瘾,拥抱明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十五条


  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戒毒条例》


  第十九条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履行社区戒毒协议;


  (二)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三)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日以上的,须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0日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


  第二十二条


  社区戒毒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社区戒毒执行地的,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有关材料转送至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社区戒毒执行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前往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社区戒毒时间自报到之日起连续计算。


  


编辑:郑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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