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隆昌市法院一审审结一起抢劫案,被告人罗某某被判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附带民事赔偿多名被害人及见义勇为者张某某损失共计四万余元。
事发:
路见不平一声吼
六旬老人勇擒盗贼受重伤
2023年1月30日凌晨6时许,隆昌居民张某某早早打开了店门,打扫卫生,街对面辅道上若隐若现的光亮,引起了他的注意。
走近一看,只见一名男子头戴鸭舌帽、背着一个大包,趴在一辆汽车车窗上,用手电筒透过车窗窥探车内情况,不时东张西望、鬼鬼祟祟。
“你在干啥子?”见其形迹可疑,张某某上前问道。
“少管闲事!”男子慌乱地回头,转身顺着隆泸大道朝农商银行方向走去,走了没多远又开始偷窥辅道上停靠的车辆。
意识到男子可能正在实施盗窃,张某某随即回到店内拿上手机追了上去,准备拍下照片并抓住男子,不让其离开。
为摆脱张某某,该男子掏出美工刀,朝张某某头部、手部疯狂地乱划,挣脱后逃跑。
“抓小偷!”张某某一边大喊,一边追了出去。逃跑中的男子被迫将装有赃物的背包丢在路边。
张某某并没有放弃,一边大声呼喊,一边奋力追逐,追至隆泸大道111号门面处时抓住了他,男子再次用美工刀划张某某的手,挣脱后逃离现场。
后经鉴定,张某某面部损伤构成重伤二级;双手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头皮损伤构成轻伤二级;面部疤痕形成评定为八级伤残。
判决:
依法严惩罪犯
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潜逃的男子罗某某最终没能逃过警方的天罗地网——2023年2月6日,罗某某在重庆市荣昌区被警方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日前,隆昌市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该案,法院对事发当晚罗某某携带双肩背包、平口改刀、手电筒等工具,从重庆市荣昌区乘坐出租车来到隆昌市城区,对金华路、春光路、新华路、隆泸大道上实施的多起盗窃车内财物行为进行了认定。
法院查明,1月30日凌晨6时许,罗某某在隆泸大道上作案,用手电筒查看停在辅道上的车辆内是否有财物时被张某某发现。随后,发生了张某某勇擒盗贼的事迹,在此过程中,罗某某为抗拒张某某的抓捕,使用美工刀将张某某的面部、手部等多处划伤的事实。
法院还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因本案共计住院治疗45天,医疗费用为34866.74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抢劫罪。
据此,隆昌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罗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罗某某赔偿多名被害人及见义勇为者张某某附带民事赔偿损失共计四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罗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弘扬见义勇为
树立社会正气
在一审判决书中,法官引入了内江首部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内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进行说理释法。
在裁判文书中,法官这样写到:人民尚正义,社会有正气,民族才会生生不息,国家才会兴旺发达,本案的被害人张某某为他人的财产安全挺身而出、面对被告人罗某某的持刀威胁毫不畏惧,以平凡之躯行英雄之事,书写了可歌可泣的精神篇章,树立起可信可学的身边榜样,张某某的行为生动诠释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丰富内涵。《内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倡导“弘扬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诚实守信,树立社会正气”,深入弘扬张某某见义勇为的英雄事迹,从中体现出的中华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激发全社会明德唯馨、崇德向善的内生动力,让凡人善举成为时代风景,让美德浸润社会每个角落。(夏明华 颜华 钟艳 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