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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田里的悲剧!小伙殒命水田 家属直指水泵漏电
www.lc.neijiangpeace.gov.cn 】 【 2021-01-21 14:06:54 】 【 来源:内江日报

  春耕时节,小伙殒命水田。事后,死者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直指儿子的死亡,由农机电器水泵漏电所致,要求水泵销售商和生产商承担连带赔偿。

  

  面对原告诉求,水泵生产商却不予认可,辩称水泵无质量问题,小伙系违规操作所致。

  

  案涉产品是否存在质量安全,销售和生产商有无责任?日前,该案经内江两级法院审理获得公正裁决。

  

  原告:水泵漏电导致儿子触电身亡

  

  2020年5月,正是隆昌市响石镇罗堂村村民忙着栽种水稻的时候,可村民李某夫妇却没有播种希望的喜悦,取而代之的是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

  

  李某向法院诉称,2020年5月1日午饭过后,她和儿子吴某便前往水田栽种秧苗。之后不久,儿子拿着水泵独自一人去了另一块田里抽水,为第二天新栽种秧苗做准备。

  

  18时许,当李某背着秧苗来到田边时,发现儿子倒在水田里,李某随即准备下田查看情况。可当她的一只脚刚入水,便感受到一股强烈的电流,幸亏她收脚及时,并随即返回切断了岸上的电源。可当她再下田抱起儿子时,发现儿子的身体已经僵硬,此时已没有了生命体征。

  

  随后,闻讯赶来的村干部报了警。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对吴某尸体进行检查未发现有外伤及中毒等情况。家属不要求做尸检,也不要求公安机关做进一步调查。

  

  根据现场情况,李某认定儿子是因案发两个月前新买的水泵漏电才导致的死亡。在给儿子办完丧事后,李某将儿子购买的水泵拿到了销售水泵的商家杨某处,杨某当场对水泵进行了带电测试,认可其发现水泵进水处的机壳带电。

  

  事后,生产厂家和销售商家也都曾前来了解情况,但却一直没给李某夫妇一个处理方案。据此,2020年5月,李某某夫妇将水泵生产厂家和水泵经销商杨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

  

  2020年6月,隆昌市人民法院黄家法庭一审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产品责任纠纷案。

  

  原告认为,被告应对产品质量产生的问题负责。庭审期间,原告李某夫妇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还将涉案水泵带上了法庭,并且现场进行了测试。欲证明水泵未打开过并且漏电,存在质量问题。

  

  被告:产品没问题,死者原因不明

  

  面对原告诉求,案涉水泵的生产厂家却辩称:吴某的死因不明,原告诉称的“在田里抽水触电死亡”仅为报案称,并无相关的尸检报告、医学证明或其他权威判断。

  

  其次,即使吴某的死亡系触电死亡,也是其多方面严重违规操作导致水泵超负荷运转所造成的结果,不属于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赔偿情形。

  

  被告指出,吴某在水泵未断电的情况下,双脚进入放有通电水泵的田中,擅自在水泵带电时接近作业面,系违规操作;吴某当天为使用水泵,从家里牵出的电线为一段黄色与绿色交织缠绕的花色线插线板,该电线板无接地线,未可靠接地,与电器设备使用要求不符;该段电线的插头端系两片大小规格不一的铁片组成,整段电线上至少有3处胶带缠绕包扎,遇水会漏电,危险系数较高;水泵从田里提起后,机身完全被浓度较高的泥浆裹住,水泵进水口位置已完全被杂草堵塞,堵塞物厚重,无任何滤网、滤兜保护机、过滤杂质,与该水泵使用规程、环境严重不符,系违规使用。

  

  被告还称,吴某家中安装有漏电保护器,但在事发时未跳断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此系漏电保护器故障所导致的结果,不应由水泵生产厂家承担该不利后果。

  

  另外,被告还表示,公司生产的水泵产品经国家标准及更为严格的地方标准检验均为合格产品,并无质量问题。公司作为生产经营者无论是在产品还是在说明书中已细致说明购买水泵使用范围、条件、要求及安全注意事项,也都尽到了安全提示义务。

  

  综上,被告认为,原告方片面主张产品存在缺陷导致吴某的死亡并以此要求被告进行赔偿,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有权拒绝赔偿。

  

  认定:生产厂家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案涉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吴某之死是否与该产品缺陷具有因果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一审中,法庭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对本案进行了综合评判,并于2020年10月16日,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对于吴某所购买的水泵通电后机壳带电,且电压足以导致人体伤害这一事实为被告所不否认,但认为系吴某未按使用说明使用水泵造成。虽然吴某在使用水泵过程中确有未严格按照使用说明的要求使用水泵,但水泵也没有在具有违反操作过程的时候采取断电保护动作,而是使得水泵机壳处于带电状态下工作,故可以认定吴某所购买的这一水泵具有一定缺陷。

  

  被告虽主张其公司的水泵经过国家及省级检验均属合格产品,但该检验是对被告公司所生产产品在设计、生产过程上的总体评价,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来看,质量检验仅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不代表每一台产品的具体情况,如果以检验合格就否认某一具体产品具有缺陷,那么就不存在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情形了,故被告关于产品经检验合格即不属于缺陷产品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其次,吴某之母,即原告李某发现吴某躺在田里,准备下田查看状况时,有明显触电的感觉,并称看到了田里有红丝,表明水泵机壳电压确实较高。而吴某死亡时,双手紧握,也符合触电死亡的表现。在事故发生后,同村村民赶往现场,基本判断属于触电事故。人体触电后不能动弹,需有他人在场拔掉电源或者将触电之人推开,才能产生有效救援。故从盖然性理论上讲,法院对水泵机壳带电与吴某的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予以确认。

  

  因此,生产厂家应当对吴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但吴某在水泵没有断电的情况下接近作业面,且在使用水泵时严重违反水泵的指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减轻被告的责任,根据本案情况,法院酌定由生产厂家承担40%的赔偿责任。原告请求生产者承担责任后,即不能再请求销售者,即本案被告杨某承担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判决案涉生产厂家赔偿原告因吴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315085.4元。该案后经二审法院审理,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李某儿子的意外死亡让人十分惋惜,我们也希望大家在使用机电设备时,谨遵使用说明,时时注意安全;也提醒相关机电设备的生产厂商,严把质量关,避免类似的悲剧的发生。


编辑:郑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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